一、禁止欺詐發行
二、禁止違法發行證券
三、禁止虛假陳述
四、禁止操縱市場
五、禁止內幕交易
六、禁止違規買賣股票
七、禁止不履行承諾和收購要約義務
八、禁止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九、禁止侵犯投資者合法權益
十、禁止拒絕配合證監會工作人員調查
一是禁止欺詐發行,已經發行并上市的,責令發行人或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證券。(《證券法》第24條)
二是禁止違法發行證券,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證監會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禁止違規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證券法》第9、14條)
三是禁止虛假陳述,分為未按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和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兩種情形。(《證券法》第85條)
四是禁止操縱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證券法》第55條)
五是禁止內幕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發行人、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行人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公司、上市公司收購人或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上述主體的董監高人員和其他由于所任職務或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等。(《證券法》第50、51、52、53條)
六是禁止違規買賣股票,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以及其他持有發行人轉讓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需要遵守相關減持規定。規定舉牌交易限制期限為三天,大股東增、減持股份過程中每達到1%披露一次。禁止短線交易,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東、董監高的持股變動數量需與其近親屬和代持人的持股數量合并計算。(《證券法》第36、63、44條)
七是禁止不履行承諾和收購要約義務,收購股票后的鎖定期延長至十八個月。禁止違反公開承諾,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證券法》第68、75、84條)
八是禁止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監高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不得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證券法》第94條)
九是禁止侵犯投資者合法權益,證券法新設投資者保護專章,規定股東征集投票權、現金分紅、先行賠付、證券調解、投資者保護機構支持起訴制度或提起代表人訴訟制度、投資者代表人訴訟制度。規定不得濫用停牌或者復牌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法》第90、91、93、94、95、110條)
十是禁止拒絕配合證監會工作人員調查,不得拒絕、阻礙證監會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證券法》第218條)